武汉音乐学院档案库房管理规定(修订稿)
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《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和《武汉音乐学院档案管理实施办法》等法律法规及制度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学校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,由档案馆集中统一管理,做到专室、专柜、专职人员负责保管。
第三条 库房内档案柜应统一编号,排列有序,便于档案的上架、入柜和利用。
第四条 库房内尚未整理的文件材料不得随处堆放,有序存放在档案柜内。库内严禁存放私人物品。
第五条 库房责任人定期投放杀虫、防霉药物或通过有关设备,对库房进行杀菌、消毒,防止档案生虫、发霉。
第六条 库房责任人根据气候和温湿度的变化,及时开、关空调和除湿机,使库房的温湿度控制在标准范围之内。
第七条 库房内应拉好窗帘,防止强光照射。
第八条 库房责任人定期对库房进行打扫,保持库房清洁无尘。
第九条 库房责任人定期对库房防火防盗设施及空调、除湿机等设备的运转情况进行巡查,发现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并向领导报告;下班前,关好库房门窗,切断电源。
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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